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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照片能归我管吗?

1998-02-1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半年前,鬼使神差去影楼照了那么一套艺术照,照片上的我不说光彩夺目,也是熠熠生辉。于是有人建言:何不在报刊杂志发一下?

正自得意,有人问曰:“你得征求你那摄影师的意见吧?”

按说也是,摄影者若是没征求我的意见而将我“发”出来,他就侵犯了我的名誉权、肖像权,我就可以告他,找他要钱;那我要没征求摄影师的意见把他拍的照片拿出去了,他非得找我“讨个说法”呢?

一个干摄影的朋友告诉我,照相的不给顾客底片,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。即使顾客拿到了底片,也只能自己欣赏,不能作商业广告或者其它用途,“我们是保留了署名权的!”

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、北大法学博士潘国平先生则说:“影楼出于经济利益而不给顾客底片,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!而艺术照,要看是否存在一个艺术创造的过程,否则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现在的婚纱照、艺术照我认为只能算一种重复劳动,只是被拍摄的人不同而已,这只能算一个工艺流程,却不能算是艺术创作。你的照片,你付了钱,你就有了所有权。作为你自己的财产,你有权把它转让、卖掉或是送去展览,但假如是作为艺术作品公开,你的拍摄师就仍然保有他的署名权!”

看来,我仍得找当初给我照相的人。打个电话吧。嘿!那家影楼已搬离原址,而且据说也不干人物摄影了。要是我找不到这个人,从法律上讲,我是不是真就管不了我自己了?

(《北京日报》98.2.11刘严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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